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58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兵日杂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菀坪社区安湖村28组28号。
经营者:**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兵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