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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8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区松陵镇王克兵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9民初15818号
案件名称15818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区松陵镇王克兵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区松陵镇王克兵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58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兵日杂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菀坪社区安湖村28组28号。

经营者:**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兵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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