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577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丹,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