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魏鹏与潮州市潮安区鑫诚天雅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722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潮州市潮安区鑫诚天雅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潮州市潮安区鑫诚天雅商贸有限公司;彭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22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鑫诚天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鹏,经理。

被告:彭浩,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鑫诚天雅商贸有限公司、彭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