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34号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强。
被告:亳州九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D8楼101铺。
法定代表人:代磊,总经理。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九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亳州九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