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20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被告:高新开发区金街一点点奶茶店,经营者王宝臻,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工业南路万达步行街(万达金街)0343。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开发区金街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