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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索太佳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351号
案件名称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索太佳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索太佳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51号 原告: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园区江三路9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063174980A。

法定代表人:邢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索太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北区居委会新基二路新基大厦三楼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1495128X4。

法定代表人:马增波。

被告:浙江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BD01832。

法定代表人:王秋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索太佳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索太佳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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