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00号 原告:付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陈景洲,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付俊诉被告陈景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付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