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38号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281号三号综合楼北楼(浙江锦昌电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勇,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温州诺腾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龙象二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林雷鸣。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诺腾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博士安全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