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74号原告:莫小银,女,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省钟山县。
原告:赵寄崎,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荻思灯具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东区11幢22、24号。
经营者许君。
原告莫小银、赵寄崎与被告钟楼区邹区荻思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莫小银、赵寄崎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莫小银、赵寄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赵寄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莫小银、赵寄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