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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莫小银、赵寄崎与钟楼区邹区荻思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774号
案件名称774莫小银、赵寄崎与钟楼区邹区荻思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小银;赵寄崎;钟楼区邹区荻思灯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74号原告:莫小银,女,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省钟山县。

原告:赵寄崎,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荻思灯具厂,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东区11幢22、24号。

经营者许君。

原告莫小银、赵寄崎与被告钟楼区邹区荻思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莫小银、赵寄崎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莫小银、赵寄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赵寄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莫小银、赵寄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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