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7566号 原告:苏州齐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795452877)。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上塘村40号。
法定代表人:柳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财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84786951T)。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1388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杨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齐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财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