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706号 原告:平邑县苏记老一中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公园路。
经营者:苏志国,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平邑县陈五陕西风味凉皮店,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公园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陈海军,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平邑县苏记老一中快餐店与被告平邑县陈五陕西风味凉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邑县苏记老一中快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平邑县苏记老一中快餐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