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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守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守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守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3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守芹,住址:商丘市民权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守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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