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3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守芹,住址:商丘市民权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守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