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民初695号之一原告:陈文德,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通,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义兴庄。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兰,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晶,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港糖酒市场米之林食品销售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金港糖酒市场D3-334房。
经营者:刘成海,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陈文德与被告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金港糖酒市场米之林食品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文德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陈文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