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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德与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金港糖酒市场米之林食品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民初695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文德与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金港糖酒市场米之林食品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文德;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金港糖酒市场米之林食品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民初695号之一原告:陈文德,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通,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义兴庄。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兰,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晶,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港糖酒市场米之林食品销售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金港糖酒市场D3-334房。

经营者:刘成海,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陈文德与被告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金港糖酒市场米之林食品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文德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陈文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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