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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鼎芳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鼎芳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市鼎芳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50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鼎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9楼1905-3室。

法定代表人:刘书朋。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鼎芳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本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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