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2047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秀娟、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醉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大道中段电商示范基地E栋40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婧,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飘,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醉卿酒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商为由,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