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07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长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慎,总经理。
被告:北京西街同利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西环路24号楼一层2号。
经营者:刘同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润兴葡萄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西街同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网上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