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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终13862号
案件名称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终13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二环东路88号(富贵世家2栋101-2栋107号)。

经营者:喻萧筱,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8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宁乡县恒盛万家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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