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17号 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45号5-6楼。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