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469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俪朵服装网店,住,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濮村紫云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9GL7R9D。
经营者:周玉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俪朵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
2021年2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