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78号 原告:四川嘉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凉风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牛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桥林工业区(泽楚路地磅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先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合联盟机电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1幢1单元1楼26号。
法定代表人:潘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嘉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牛泵业有限公司、成都三合联盟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嘉能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嘉能机电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能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四川嘉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