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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怡丰便利店、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2执4820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怡丰便利店、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怡丰便利店;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周国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82执4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

被执行人乐清市怡丰便利店,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蟾河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丰。

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金普花园5幢3号。

法定代表人赵有亮。

被执行人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

法定代表人王秋。

被执行人赵有亮,男,194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王秋,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周国丰,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怡丰便利店、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周国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3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19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乐清市怡丰便利店、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周国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后经确认,被执行人乐清市怡丰便利店、周国丰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截止2020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15000元,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尚欠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20000元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漯河润口佳饮料有限公司、漯河市维恩食品有限公司、赵有亮、王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4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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