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84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金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长虹街88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金瀚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金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