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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24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陈际全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2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FGL3Y,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四海大道99号。

诉讼代表人涂某,男,系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小冬,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6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涂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安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以来,林某1(已判)在明知李某(已判)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接受其委托制造假冒“杜蕾斯”品牌的避孕套包装材料,并销售给李某等人。

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林某1委托,由公司实际管理人被告人陈某和员工陈某1(已判)承接业务并组织人员在其公司内印刷假冒“杜蕾斯”品牌的避孕套包装盒90余万个。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11314679号“durex”、注册号为第11769104号“杜蕾斯”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LRC制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避孕套等,现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涉案假冒“杜蕾斯”品牌的避孕套包装盒上印制的商标标识与上述“durex”、“杜蕾斯”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涂某和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未授权生产证明、统计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司登记情况表、营业执照、证人陈某1、林某1、石某、林某2、潘某、马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林某1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durex”、“杜蕾斯”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某不适用缓刑。

辩护人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永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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