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执保18号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
法定代表人:KimberlyK.Weate。
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城中路维多利亚商城二期2号楼2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637号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与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2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2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沛县信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212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96元,由达特工业公司(Dartlhdustrieslnc)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