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81428号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16层1906。
法定代表人:刘铁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新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323号1幢101-104号。
法定代表人:崔冬梅。
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新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