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3552号原告:集渔(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一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寅生。
原告集渔(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此案。
原告集渔(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渔(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集渔(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