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4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建忠,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洪建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洪建忠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洪建忠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00元;
3.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4.洪建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OPPO公司系一家全球性的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公司,业务覆盖中国、美国、欧洲、东南亚等市场。
2008年及2013年,OPPO公司经核准分别在第9类的头戴耳机、耳塞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该两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OPPO公司发现,洪建忠在寻梦公司“拼多多”APP上经营的“长宏通讯店”内,销售了假冒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侵犯了OPPO公司的商标权益,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依法维护OPPO公司合法权益。
洪建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洪建忠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后辽2号,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洪建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洪建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被告洪建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