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刑初25号之一 公诉机关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绍权,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明光市,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绍奇,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明光市,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所10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申晓冬,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绍菲,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明光市,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文生,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本院于以(2020)皖1122刑初25号刑事裁定,对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关绍权、关绍奇、申晓冬、关绍菲、陈文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因疫情影响案件审理的不可抗拒原因发生改变,可以继续审理,应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