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296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