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0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式盈,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林月英,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式英、林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