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2执12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荷塘区金宏鑫旺百货商店、林灿: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荷塘区金宏鑫旺百货商店(经营者:林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支付7000元执行款,交纳执行费用50元,申请人自动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款和利息并申请执行完毕结案。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