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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1974号之一
案件名称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王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翎摩托车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1974号之一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并碚区同兴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2857387C。

法定代表人:伍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开发区团结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28270188E。

法定代表人:许静芝,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菁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博,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翎摩托车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23号附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ML047Q。

经营者:张立琼。

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钢公司)与被告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公司)、王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翎摩托车经营部(以下简称飞翎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2020年1月10日,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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