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4269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
法定代表人:保拉·韦尼克和马库斯·库尔特博士,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竹,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多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多仁村371号。
法定代表人:陶玉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多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