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申请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13层1309室。
法定代表人:郭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红桥区勤俭道191号A-306。
法定代表人:帖福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4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