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345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酷比童年制衣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北大道东星工业区**厂,注册号440********4533。
经营者:周世彭。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酷比童年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