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78号原告:蓝智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之一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海力伟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吴某1,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蓝智强与被告东莞市海力伟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吴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智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蓝智强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