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粤15行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宽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振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昌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娟,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尾石油分公司商标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521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丰市东郊加油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春华审判员 麦莉美审判员 林逢春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炼琦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