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知民终29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德源食品超市,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61号工人文化宫活动楼一楼。
经营者:***,男,1982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德源食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知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德源食品超市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德源食品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德源食品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邯山区德源食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