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6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世纪鹏程五金店,经营地天津市,经营地天津市河**王串场街道宇萃里4-15-110。
经营者:杨建卫,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世纪鹏程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