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9执56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澶州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法律义务,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澶州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9执56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澶州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法律义务,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县大众量贩商贸有限公司澶州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