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80号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1118BG史基浦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阿提姆∙谢洛夫,该公司知识产权经理。
被告:张利强,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迪西亚公司)诉被告张利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纽迪西亚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纽迪西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