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港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城区开发区俊杰水暖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豪德贸易广场东一街8号。
经营者:李述盈。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城区开发区俊杰水暖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