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6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曾明泉,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市易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清湖村。
法定代表人:刘带根。
被告:贵阳市九澄果鞋业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投资人:唐溢临。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易旺鞋业有限公司、贵阳市九澄果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