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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易旺鞋业有限公司、贵阳市九澄果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96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易旺鞋业有限公司、贵阳市九澄果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市易旺鞋业有限公司;贵阳市九澄果鞋业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6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曾明泉,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市易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清湖村。

法定代表人:刘带根。

被告:贵阳市九澄果鞋业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投资人:唐溢临。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易旺鞋业有限公司、贵阳市九澄果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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