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45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航信数码电子商行。
经营者:刘凯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航信数码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