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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蔡晓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0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蔡晓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蔡晓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晓玲,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之一。

原告何春诉被告蔡晓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纤体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何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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