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晓玲,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之一。
原告何春诉被告蔡晓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纤体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何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