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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22号
案件名称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9号院3号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俞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超,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靓,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楼1209室。

法定代表人:陶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能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创盈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22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睿能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超、周靓,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吴风静,原审第三人中安创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李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能世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及第370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证据1仅仅是获取储能的控制指令的方案,对储能的接入点,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储能出力信号的输送关系及后续是否合并上传到电网均未记载。

没有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储能设备的接入点问题。

证据1与专利号为ZL20122016××××.1、名称为“一种用于发电机端系统的信号测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属于不同的电力控制技术细分领域。

(一)证据1所述的监测单元和接收模块虽然从设备角度具备接收数据信号的功能,但证据1所述监测单元和接收模块的作用系解决电厂内部数据问题的,而本专利的第一和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系用于测量电厂总体对外输出,并通过合并处理向电网提供准确的输出功率。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第一出力测量装置”和“第二出力测量装置”为两个独立的检测装置,且储能系统的接入点不是在电机端。

证据1的方案和结果均是输出“储能设备出力指令”。

1.证据1的方案是通过滤波去除谐波的,并非解决储能输入对电机造成扰动的。

2.证据1的附图1,控制设备是个独立的必不可少的设备,本身具有叠加单元,且储能设备出力输入到控制设备中,并非向外输出。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将储能从高厂变的低压侧接入,有如下优点和作用:1.不需要打开封闭母线,降低了安装困难和施工成本。

2.将储能由高厂变的低压侧接入,不需要改造差动保护电路。

3.在储能系统出现故障(例如短路)时,由于变压器阻抗本身具有故障隔离作用,会减小该故障对机端的影响,进而起到保护发电机组免受损害的作用。

尤其是对老电厂改造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储能接入点是一个优选的方案,在现有技术中均未公开储能接入点的情况下,显然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具备创造性的。

(三)证据1与本专利除在应用环境存在关联性外,其相关内容与本专利并不一致,存在明显的技术区别特征,不能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相关技术。

综上,在本专利公开前,没有任何现有技术明确公开储能设备的接入点,没有任何成功接入储能系统的调频方案,储能系统的接入点的选择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能够根据本领域中大量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组合出本专利的优选的接入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该予以维持。

中安创盈公司述称:同意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睿能世纪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睿能世纪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证据1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2虽然涉及励磁装置,但励磁装置并不是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2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1所述监测单元和接收模块解决的是电厂内部数据出力问题,本专利的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和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用于测量电厂总体对外输出,两者功能并不相同。

证据1、2未公开将储能出力和基础出力进行叠加以准确向电网提供总数据,且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并且,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选择之一,而非必然选择,因此不是常规技术选择。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122016××××.1、名称为“一种用于发电机端系统的信号测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4月19日,专利权人为睿能世纪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发电机端系统的信号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电机端系统包括与封闭母线连接的发电机组、励磁装置、高厂变以及主变压器,其中,所述发电机组出线端子、励磁装置、高厂变通过所述封闭母线连接至所述主变压器的低压侧,所述主变压器的高压侧连接至电网;

所述发电机端系统还包括储能系统以及用于给储能系统升压的储能系统升压变压器;

所述测量装置包括: 第一出力测量单元,通过传输设备与远动终端和储能系统分别连接;

第二出力测量单元,通过传输设备与远动终端和发电机组分别连接;

远动终端,通过所述传输设备分别接收来自第一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一数据信号,来自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二数据信号,对所述第一、二数据信号进行合并处理,获得发电机端系统的总体出力信号,将所述总体出力信号上传至电网调度系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号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远动终端,还用于对来自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二数据信号进行处理,将处理出的结果作为发电机组出力控制反馈信号。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号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设置在所述封闭母线与储能系统升压变压器的高压侧之间,且所述封闭母线的接入点位于所述主变压器的低压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号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设置在高厂变的低压侧与储能系统升压变压器的高压侧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号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可以包括:用于测量储能系统接入点电流的电流测量单元;

以及用于测量储能系统接入点电压的电压测量单元;

所述第二出力测量单元可以包括用于测量发电机组出口电流的电流测量单元;

以及用于测量发电机组出口电压的电压测量单元。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号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为智能功率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号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输设备为传输光纤、线缆。

” 2018年4月13日,中安创盈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随请求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4125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4月11日;

证据2:“邹县发电厂5号机组电气试验的分析与评价”,苏文博,山东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山东电力技术》,1997年第4期,第38-43、64页,1997年,复印件共7页。

2018年4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给了睿能世纪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6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中安创盈公司提交了四份公知常识证据,具体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3:《电力系统分析》,中国电力出版社,夏道止主编,2004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首页、版权页、第1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003-2005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11月28日发布,2006年6月1日实施,封面页、目录页、第13、17、18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5:百度百科关于远程终端单元(RTU)内容介绍的网页打印页,共4页;

证据6:百度百科关于封闭母线内容介绍的网页打印页,共3页。

睿能世纪公司表示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

中安创盈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以及证据1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8年7月12日,中安创盈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3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具体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729-2002远动终端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11月29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打印件共23页;

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L/Z634.11-2005/IEC/TR60870-1-1:1988远动设备及系统第1-1部分:总则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11月28日发布,2006年6月1日实施,打印件共18页;

证据10:“UPS在电厂中的应用”,郑文权、孙翠英,《电力学报》,2006年第21卷第3期,第364-367页,打印件共4页。

2018年9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一)证据的认定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中安创盈公司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作为评价其创造性的证据,其中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是中文期刊中发表的文章,中安创盈公司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馆藏证明文件,睿能世纪公司当庭表示对于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查认可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

上述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发电机端系统的信号测量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力系统的实现次同步谐振控制的控制系统,两者属于相同的电力控制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目前的电力系统主要包括电网、提供电能的发电机以及各种用电设备,并通过在发电机机端并联储能系统,与发电机组协同实现对电网的供电;

该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储能设备、变流设备和控制设备,其中,储能设备为系统的能量存储单元,同时为变流设备提供直流母线电压支持,变流设备控制电网与储能设备间的能量交互,根据控制设备输出的功率指令实际产生并控制储能设备向电网注入或吸取电流的幅值和相位,控制设备通过外围RTU(远程终端设备)或其他检测设备,接收AGC调度指令,监控发电机组出力、储能状态和储能设备出力信号,产生储能设备AGC指令;

其中,控制设备包括储能设备侧电压/电流侦测单元、发电机组出力检测单元、AGC信号接收单元以及控制算法实现单元,其硬件实现可以基于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或其他数字或模拟芯片;

具体地,在图3所示的实施例中,该控制系统300中的控制设备310包括:用于获取储能设备出力指令的获取单元311,用于监测储能设备出力信号的监测单元,更进一步地,该获取单元311包括接收模块,其用以接收自动发电量控制AGC调度指令,监控发电机组出力信号,获取单元311还包括合成模块,用以将所述AGC调度指令和发电机组出力信号合成为储能设备出力要求,处理模块,用以通过对储能设备出力要求进行限幅处理得到储能设备出力指令。

另外,在附图3所示的该实施例的系统结构示意图中标识有两个由两个圆圈部分重叠所构成的图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该图标为双绕组变压器标识,在位于上侧的横向标识的右侧标识有“500kV”的字样,该电压值为入网高压电的电压值,该横向变压器标识位于电厂和电网的分界位置,由此可知,上述两个变压器均为升压变压器,横向标识和竖向标识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变压器和储能系统升压变压器,并公开了主变压器的高压侧连接至电网的技术特征;

同时,由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由于该控制系统用于电力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电力输电网络要采用大量的变压器将发电机电压进行升压,进而进行远距离传输,因此在电力系统的发电机端设置有励磁装置和高厂变等升压装置也属于电力系统的必然常规设置,而发电机组出线端子、励磁装置、高厂变通过封闭母线连接至主变压器的低压侧也属于电力系统的常规连接方式,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

睿能世纪公司认为:证据1未公开“第一出力测量单元,通过传输设备与远动终端和储能系统分别连接;

第二出力测量单元,通过传输设备与远动终端和发电机组分别连接”的技术特征。

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1的附图1仅能获知相应位置需要检测“发电机组出力”和“储能装置出力”,但无法确定上述出力检测是通过特定的独立的装置实现的。

对此,如上所述,控制设备310的监测单元可以对储能设备出力信号进行监测,控制设备310的获取单元311中的接收模块对发电机组出力信号进行监控,同时结合附图3所示的储能装置出力检测和发电机组出力/电压检测的箭头标识可知,该控制系统中的监测单元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储能系统连接的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及该第一出力测量单元通过传输设备与储能系统连接,获取单元311中的接收模块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发电机组连接的第二出力测量单元及该第二出力测量单元通过传输设备与发电机组连接;

由于控制设备310用于接收由外围RTU(远程终端设备)发送的AGC调度指令,因此该控制设备310必然要通过传输设备与远程终端设备连接,而监测单元和获取单元311均设置在控制设备310中,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和第二出力测量单元通过传输设备与远动终端连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限定了该测量系统中包括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和第二出力测量单元,以及两个测量单元与其他设备的连接关系,如上所述证据1中能够实现对应的出力测量并公开了相应的连接关系,即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对应的测量单元。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远动终端通过所述传输设备分别接收来自第一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一数据信号,来自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二数据信号,对所述第一、第二数据信号进行合并处理,获得发电机端系统的总体出力信号,将所述总体出力信号上传至电网调度系统;

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控制设备接收储能装置出力检测信号和发电机组出力检测信号,并对上述信号进行处理,获得用于控制储能设备的储能设备出力指令;

即两者用于接收检测数据的设备以及对数据进行具体处理的方式不同。

睿能世纪公司认为:本专利通过“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和“第二出力测量单元”对储能系统的接入方式进行改进,解决了现有电厂机组接入储能系统后产生的储能系统出力对发电机组出力控制的扰动问题,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仅是对储能系统控制信号处理进行改进,并未涉及任何储能系统的接入及上传方式,其获取储能出力是为了滤波,而不是用于与机组出力合并使用,目的是为了实现“避免出现次同步谐振现象”,其也没有给出将储能出力和机组出力进行叠加的技术启示,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被证据2公开,通过采用该技术手段,可以避免储能系统接入对发电机组的信号扰动,使电网调度系统获得的电厂总出力值没有延迟、更加准确。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远动终端设备一般由远动终端主机、通信接口、远动执行部件及当地功能部件组成,其可完成数据采集发送、接收执行、数据转换输出及信息编辑转发等功能,并且还具备测量被测量的工程值计算、求和及其他算术运算功能,将数据的处理设置在直接接收到测量数据的控制设备中,或将各测量数据传输至远动终端后由远动终端的处理器进行数据处理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数据接收和处理方式,选择在整体测量系统中的具体哪部分处理器中进行数据处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系统的整体设置要求、数据处理速度等参数选择适当的数据处理地点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另外,如上所述,证据1已具体公开了现有的电网通过在发电机机端并联储能系统,与发电机组协同实现对电网的供电,也就是说将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与储能系统的供电量求和获得电网的总供电量已属于现有技术,证据1的技术方案虽然是利用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的检测量以及AGC调度指令最终获得对储能系统的出力指令,但通过已检测到的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的出力信号获得供电系统的总出力信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实现该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电厂总出力值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设置在高厂变的低压侧与储能系统升压变压器的高压侧之间。

睿能世纪公司认为:该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使得储能系统的增加不会破坏原有封闭母线,不需要改造差动保护电路,并保护发电机组免受损害,因此其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证据1公开了:由于储能系统在发电机端参与AGC或调频应用,从本质上是改变了发电机组原有的动态响应特性;

结合附图1和3可知,其储能设备和升压变压器位于发电机端到主变压器低压侧之间。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现有的发电机端到主变压器低压侧之间的封闭母线上挂接有多个常规变压器,如励磁变、高厂变等,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不打开发电机出口封闭母线,选择将储能系统挂接在现有的高厂变低压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该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 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依法应当全部无效,对其它无效理由和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远动终端通过所述传输设备分别接收来自第一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一数据信号,来自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二数据信号,对所述第一、第二数据信号进行合并处理,获得发电机端系统的总体出力信号,将所述总体出力信号上传至电网调度系统;

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控制设备接收储能装置出力检测信号和发电机组出力检测信号,并对上述信号进行处理,获得用于控制储能设备的储能设备出力指令;

即两者用于接收检测数据的设备以及对数据进行具体处理的方式不同。

证据1和证据2的主题都涉及高压电网传输和相关参数的测试,证据1同样能够单独测量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的出力信号,因而同样能够避免储能系统对发电机组的信号扰动,即证据1同样能够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励磁装置,且励磁装置属于电网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因而励磁装置属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证据2涉及高压电网以及励磁装置,且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根据证据1说明书及附图可见,证据1中的监测单元用于监测储能设备的出力信号,控制设备310的获取单元311中的接收模块对发电机组出力信号进行监控,控制设备310用于接收由外围RTU(远程终端设备)发送的AGC调度指令,因此,该控制设备310必然要通过传输设备与远程终端设备连接,而监测单元和获取单元311均设置在控制设备310中,可见,证据1中的监测单元和接收模块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和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相同,都是用于独立测量发电机组和储能设备的出力信号,其连接关系也相同。

因此,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中的监测单元和接收模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和第二出力测量单元,并无不妥。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远动终端设备具有接收测量单元的数据信号,对不同数据信号进行合并处理并将总体信号上传至电网调度系统的功能。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直接接收测量数据的控制设备中进行数据处理,调整为将各测量数据传输至远动终端设备并由其处理器进行数据处理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并且,证据1通过外围RTU监控发电机组和储能设备的出力信号,其同样实现了测量电厂总体对外输出。

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结论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设置在高厂变的低压侧与储能系统升压变压器的高压侧之间。

证据1附图已经公开了储能设备和升压变压器位于发电机端到主变压器低压侧之间,由于在现有的发电机端到主变压器低压侧之间的封闭母线上挂接有多个常规变压器,如励磁变、起备变、高厂变等,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借助发电机出口封闭母线上现有的变压器将储能系统及其出力测量单元挂接于发电机端到主变压器低压侧之间。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不打开发电机出口封闭母线而选择将储能系统挂接在现有的高厂变低压侧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该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方式,亦不会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结论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睿能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睿能世纪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具有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该实用新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发电机端系统的信号测量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力系统的实现次同步谐振控制的控制系统,两者同属于电力控制技术领域。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远动终端通过所述传输设备分别接收来自第一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一数据信号,来自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的第二数据信号,对所述第一、第二数据信号进行合并处理,获得发电机端系统的总体出力信号,将所述总体出力信号上传至电网调度系统;

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控制设备接收储能装置出力检测信号和发电机组出力检测信号,并对上述信号进行处理,获得用于控制储能设备的储能设备出力指令;

即两者用于接收检测数据的设备以及对数据进行具体处理的方式不同。

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从本专利与证据1取得的技术效果看,本专利和证据1同属于电力控制技术领域,都涉及高压电网传输和相关参数的测试。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用于发电机端系统的信号测量装置,证据1的技术方案利用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的检测量以及AGC调度指令最终获得对储能系统的出力指令,包括信号测量和根据测量数据发出指令,能够单独测量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的出力信号。

从本专利与证据1用于接收监测数据的设备以及对数据进行具体处理的方式看,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出力测量单元检测储能系统数据信号,第二出力测量单元检测发电机组数据信号,并连接至远动终端获得发电机端系统的总体出力信号后上传至电网调度系统。

而证据1中的监测单元用于监测储能设备的出力信号,控制设备310的获取单元311中的接收模块对发电机组出力信号进行监控,控制设备310用于接收由外围RTU(远程终端设备)发送的AGC调度指令,该控制设备310必然要通过传输设备与远程终端设备连接,而监测单元和获取单元311均设置在控制设备310中。

证据1中的监测单元和接收模块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和第二出力测量单元相同,都是用于独立测量发电机组和储能设备的出力信号,其连接关系也相同。

因此,在证据1已具体公开了现有的电网通过在发电机机端并联储能系统,与发电机组协同实现对电网的供电的技术方案情况下,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有的将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与储能系统的供电量求和获得电网的总供电量的技术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通过已检测到的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的出力信号获得供电系统的总出力信号的技术方案。

据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应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出力测量单元设置在高厂变的低压侧与储能系统升压变压器的高压侧之间。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从证据1的技术方案出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限定第一出力测量单元设置在高厂变的低压侧与储能系统升压变压器的高压侧之间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此,本院认为,证据1公开了以下内容: 由于储能系统在发电机端参与AGC或调频应用,从本质上是改变了发电机组原有的动态响应特性;

附图1和3公开了储能设备和升压变压器位于发电机端到主变压器低压侧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借助发电机出口封闭母线上现有的变压器将储能系统及其出力测量单元挂接于发电机端到主变压器低压侧之间。

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不打开发电机出口封闭母线而选择将储能系统挂接在现有的高厂变低压侧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方式。

综上,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睿能世纪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222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2月24日 涉案专利 “一种用于发电机端系统的信号测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167523.1)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无效;

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北京睿能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该实用新型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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