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88号 原告:孙军叶,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亚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太阳庙村经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3982973845。
法定代表人:王和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孙军叶诉被告南通亚固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孙军叶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南通亚固工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军叶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孙军叶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
原告孙军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