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02号原告:张海涛,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徐洪涛,经理。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胡学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与被告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海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