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36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知己手机维修中心,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9HM2A67。
经营者:徐巧波。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知己手机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