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知民初52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蓝炬星集成灶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经营者:宋安瑶。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蓝炬星集成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